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0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为首要目标,开通采购“绿色通道”,不再执行政府采购和校内申请等程序,可直接进行采购。具体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做好需求制定、市场调研、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款项支付等相关工作。

二、各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核,保证资金安全,提高采购质量。

三、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后,应及时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备案表》(附件),并加强采购相关资料和凭据的管理,其中,合同金额≥5万元,送招采办留存备查。

四、各单位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后,应按照学校合同签订标准,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工作,确因情况特殊无法签订合同的,应做好相关情况的记录。

特此说明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紧急采购备案表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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