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样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政府采购 实务中不时会出现 政府采购 项目因为样品使用不当引发的投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首次对样品管理作出了规定,导向就是:样品能不要就不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 采购预算 近300万元的艺术模具及安装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了七种艺术模具的技术参数、部件表及效果图等,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材料(石头)实物样品。某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要求提供实物样品大大增加了投标成本。


  之后,该供应商因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要求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这个项目采购的是艺术模具,属于艺术品,所以要求提供样品是合理的,但应该要求提供按实物缩小比例的样品。”相关负责人说。


  那么,哪些采购项目适合提供样品,哪些不适合?记者对中央 政府采购网 站上近期公布的100个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类项目除外)的采购文件进行了整理。采购文件中需要提供样品的项目10个,其余90个项目均不需要提供样品。经梳理分析发现, 家具采购 项目大部分都要求提供小样,印刷服务和证书制作采购项目则要求打样。


  “要求提供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导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动因增加。”业内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指出,“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87号令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一般适用于特殊定制的产品。在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等。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则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某业内专家认为。


上一条:厘清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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