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陕财办采函〔2021〕20号

省级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大部分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为提高我省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预算单位在采购意向公开的形式、内容、时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为加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未按项目公开采购意向。财政部通知要求,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而部分单位将多个采购项目打包合并后公开,导致公开的信息含混不清,采购计划与采购意向无法对应。

(二)采购需求概况内容缺失。个别单位公开的采购需求概况表述不清,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内容,供应商反映无法了解采购项目实际需求。

(三)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采购预算批复后,部分采购单位未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影响了采购项目正常开展,预算执行滞后。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有效防范抑制腐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5号)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对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三)计划备案。凡应公开意向的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备案采购计划时,需链接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如采购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或公开时间不满30日,将无法直接完成备案。

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开展采购意向公开的监督评价,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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