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采资〔2018〕26号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将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权限调整至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各采购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告主体和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主体,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各代理机构通过指定渠道报送各类公告信息,不再报送纸质公告。各采购人通过指定邮箱报送本单位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不再报送纸质公示申请。我厅定时将各类信息公告推送至陕西政府采购网。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信息公告范围和内容
(一)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单一来源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采用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告采购公告。
(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各采购人通过指定邮箱发送,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论证意见为采购需求是否具备唯一性、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各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公示,其公示内容和期限原则上也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可以不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后参加投标或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参加采购活动或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审专家审核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采购人不改变采购需求,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现场自行决定采用,不再进行公示。
三、信息发布媒体和渠道
陕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各代理机构发布各类公告的渠道是:http://www.ccgp-shaanxi.gov.cn/zfcg_new/manager/。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发送单一来源公示的指定邮箱是是:zjzc@sf.gov.cn。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以及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项目有关信息也应当同时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发布。
四、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法给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依法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开的;
(二)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公告同一项目信息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