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我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监管、网络在线监管等方式对以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2.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审批、核准部门的意见;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
5.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等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
1.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评标、委派招标人代表等招投标活动;
2.不得在招标文件编制中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以及在开评标活动中诱导评委评标等行为。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活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1.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书谋取中标。
3.不得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或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4.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五、加强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承揽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信息如实登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其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暂停评标资格或移除出专家库等处理,并抄送评标专家单位依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2.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八、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
2.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九、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甄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监管,推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和履约信息的交换、公开和共享,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存在串通投标、出借资质或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依规查处,记录不良行为并纳入诚信档案,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个人还应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一、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其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2.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3.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5.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纪情形。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利用项目决策、干部人事、审批监管等职权或职务影响,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插手干预的行为,应当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通知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