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外委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外委项目与资产采购管理,规范科研外委与采购程序,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外委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科研项目合同约定或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试验、技术加工、测试、检测、分析等)、技术咨询和工程施工等相关任务的行为。
科研采购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购置(含试制、加工)仪器设备(含配件)、材料、软件等物资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外委与采购必须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以订立合同的形式,确定外委或采购的具体内容,确立合同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作为外委或采购实施与管理的基本依据。科研外委合同分为技术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两类。
第四条 科研外委与采购必须依托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科研外委与采购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子合同”)内容必须与主合同内容直接相关。纵向科研项目签订科研外委与采购合同要以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和预算为依据,横向科研项目签订科研外委与采购合同要以已立项的项目合同书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子合同管理,严格审查关联关系。
(一)子合同的公示
子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签订前需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子合同方可签订并进行经费外拨。
(二)关联关系的审查
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外委与采购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受托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如存在关联关系,项目负责人须持加盖受托方公章及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下同)签章后的书面说明和子合同一并送至科技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子合同方可签订并进行经费外拨,否则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 学院、科技处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对子合同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对科研外委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承担研究的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资质和实力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调研。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 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合同相关资质文件;
(五)其他相关文件等。
第二章 科研外委
第七条 科研外委的实施
(一)科研外委项目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委托;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组织实施,确定受托方和金额,进行委托;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由学院进行考察、谈判,确定施工方和金额,进行委托;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对于主合同中已约定了外委单位,但未明确约定金额的,根据预算金额不同,按照本条款上述规定,分别由项目负责人、学院或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价格谈判及实施。
主合同中,外委单位和金额均已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持主合同原件至科技处签订科研外委合同。
第八条 科研外委合同的签订
科研外委合同的签订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履行审核、签批等程序。
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科技处负责合同的审查与签订(项目负责人需提交学院审核后的科研外委合同审查表及合同文本至科技处),科技处处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章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所在学院、科技处、财务处审核签字,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第九条 科研外委合同的执行与验收
科研外委合同签订后,所在学院、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执行。
科研外委合同实施结束后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支付合同质保金或最后一笔合同款项的依据。
(一)技术合同的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书要求组织开展。验收结论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作为合同的验收和付款依据。
(二)工程施工合同的验收,根据实际情况以主合同甲方单位对主合同的验收意见或对工程施工合同的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结论,或由所在学院对施工合同进行验收,验收结论报送科技处,作为合同的验收和付款依据。
第三章 科研采购
第十条 科研采购的实施
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求情况,实行灵活的科研设备采购方式。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设备的,可根据相关政策选择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等形式;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设备的不实行政府采购。
科研项目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实施,确定受托方和金额,进行委托;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对于主合同中已约定了采购单位,但未明确约定金额的,根据预算金额不同,按照本条款上述规定,分别由项目负责人、学院或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价格谈判及实施。
第十一条 科研采购合同的签订
科研采购合同的签订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履行审核、签批等程序。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金额在2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委托分管校领导签订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科研采购合同的执行与验收
科研采购合同签订后,所在学院、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执行。
科研采购合同实施结束后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支付合同质保金或最后一笔合同款项的依据。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产权属于学校,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组织验收。产权不属于学校的,由主合同甲方或所在学院组织验收。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软件、耗材、配件等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纳入相应管理系统,由学校统一管理。主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委托方采购的仪器设备、软件、耗材、配件等物资,产权归委托方的,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在履行财务报销手续时需附说明并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认可。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委托或学院组织实施的科研外委与采购,其流程可参照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科研外委与采购中禁止将大额度项目拆分为若干小额度项目进行外委。在科研活动中,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借科研外委之名,挪用或套取资金,如有违反经费使用规定导致学校对外承担责任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违纪的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外委与采购额度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明确约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外委与采购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到款金额的50%;其他项目参照合同(任务书)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外委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建大〔2015〕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