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西建大招采〔2022〕3号

各学院, 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自行集中采购行为,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防范采购风险,维护学校利益,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

〔2021〕78 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西 建大〔2021〕78 号)文件精神,参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行集中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在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除外), 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自行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兼 顾“质量、效率、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自行集中采购方式包括校内比选、网上竞价、定向 采购以及学校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自行集中采购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也可 根据项目特点及工作安排,委托社会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第六条 自行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采购方式, 公开渠道为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网站, 根据项目特点可拓展陕西采 购与招标网等渠道。

第七条 自行集中采购项目积极落实采购意向公开制度, 除 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15 日公开 采购意向。

第八条 自行集中采购项目根据需要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 组,小组成员包括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 理单位、申购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相关人员。

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会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特殊 问题,监督采购程序执行落实情况,监督采购开标及评审会议, 会签网上竞价结果,参与定向采购谈判, 参与审签采购合同, 参 与项目考察及验收。

第三章 校内比选

第九条 校内比选是指以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 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由 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并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变更采 购需求和发起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条 校内比选主要流程为:

(一)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编制采购文件。经申购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确定采购文件最终版;

(二) 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发布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 原则上不少于 10 日;

(三) 接受供应商报名并提供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提供 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 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申购单位授权代表和有 关专家共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五) 开标、评审和定标。按照采购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 地点开标,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办法独立评审,推荐 成交候选人;

(六) 申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申购单位应当在评审结 束 3 个工作日内, 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 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申购单位逾期未确定成交供 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

(七) 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 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基本概况。公告期不 少于 1 个工作日;

(八) 发送成交通知书。

第十一条 校内比选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

(二) 采购项目的主要标的、 数量、简要描述或基本概况介绍;

(三)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 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成本;

(五)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六) 采购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校内比选主要评审环节:

(一)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 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二)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的或者有明显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更正;

(三) 对于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发生变动或采购文件中明 确有谈判环节的项目, 评审小组可启动谈判程序。评审小组应给 予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与其分别进行谈 判。供应商根据需求变动和谈判情况, 重新提交最终报价及相关 补充材料,作为最终响应文件的必须部分;

(四) 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对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制评审报告;

(五) 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签字确认,专项采购工作 小组作为见证方, 对评审报告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已发出的采购文件可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 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应当在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 时间。

第十四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 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 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 术、服务等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工程项目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 主要设备或材料推荐不少于 3 个同等档次品牌。

第十五条 校内比选的评审方法包括:

(一) 最低评审价法, 是指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适用于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 综合评分法,是指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 候选人的评审方法。其中,货物项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价 格分值权重不低于 40%;服务项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价格 分值权重不低于 20%;工程项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或平均插 值法,价格分值权重不低于 40%。

第十六条 校内比选项目应坚持有效竞争原则,最终响应供 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家。

第十七条 至响应截止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采购公告时间、程序不 符合本规定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响应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进行二次公告, 二次公告后仍不足 3 家的,可以直接与 2 家供应 商进行比选采购。

第十八条 在评审阶段,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 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情形的,应终止比选活动, 重新发布公告组织采购。

第四章 网上竞价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高校网上竞价采购管理 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在规定的 时间内通过竞价平台进行报价,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近且报价较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从而完成交易的行为。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货源充足、标准通用的货物及标准统一的 简单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可以限定标的物品牌、型号, 品牌数量 原则上应为 3 个及以上,对科研及实验教学专用仪器设备,可根 据采购需求选择至少 2 个品牌竞价,且应具备竞争性。

申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情况,出具建议品牌、型号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的主要流程为:

(一) 申购单位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情况说明;

(二)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在竞价平台填写提交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采购信息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 服务要求等内容;

(三) 注册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

(四) 竞价截止后,按以下排序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1.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2.报价相等,信用等级高的排序在先; 3.报价和信用等级相同时,先报价的排序在先。

4.排序在前的供应商应标不符合用户需求,或综合评价为 “一般”及以下者,可在说明弃选理由的前提下, 退选次低价供 应商,并依次类推。

(五) 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会签确定网上竞价采购结果;

(六) 发布竞价结果公告;

(七) 发送成交通知书。

第五章 定向采购

第二十二条 定向采购是指由于需求特殊或市场局限,须与 特定供应商通过谈判方式确定采购结果,或直接实施采购的采购 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申购单位申请,归口 管理单位、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联合审核同意后, 可以通过谈判实施定向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校内比选方式采购, 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 没有合格标,以及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 1 家的;

(三) 货物、工程或服务来源已由上级政府部门指定或者 专业性团体确定, 但具体合同金额没有确定的;

(四) 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 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已 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供应商,但具体合同金额没有确定的;

(五) 科研项目采购,已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供应商,但 具体合同金额没有确定的;

(六) 需要委托特定方向、专业或学科领域具有影响力的 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网站等提供出版、宣传等服务,且合同 金额没有统一标准的;

(七) 需要扶持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八) 其他符合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通过谈判实施定向采购的主要流程为:

(一) 项目申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提交定向采购申请, 经归口管理单位和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其中, 符合第二 十三条情形(一) 的项目应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二) 相关部门对定向采购必要性进行会审;

(三)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发布定向采购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公示信息包括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主要内容、定向采购的必 要性说明、拟定的供应商名称等, 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工作 日;

(四) 编制并向特定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五) 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 确定成交结果;

(六) 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告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 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基本概况。公告期 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七) 发送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定向采购由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作为谈判小组 进行评审并确定采购结果。

第六章 特殊规定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捐赠协议、政府部门文件 已明确收款单位、付款金额等详细情形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可 直接按合同(协议)或政府部门文件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申购单位可提交申请, 经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施跟单采购:

(一) 被跟单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成交的;

(二) 采购时间在被跟单项目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 内;

(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与被跟单项目一致;

(四) 采购的数量不超过被跟单项目;

(五) 同一预算项目下, 跟单金额与原项目成交金额累计 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宜或不必对外发布采购公告的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经申购单位提出相关说明及申请,归口管理 单位和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提交专项采购工作小组集体会商 同意后, 可予以非公开方式组织实施。

邀请供应商来源根据项目性质,由申购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等单位分别提出, 专项采购工作小组集体会商 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 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条 非学校预算资金采购项目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自 2022年7月1日起试行。

上一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西建大〔2019〕177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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