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2日

各学院,各部、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近日,陕西省财政厅连续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7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9号)、《关于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质量保证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14号)等文件,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学校招采办、财务处会同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在暑假期间对学校采购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预留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并联系了部分单位进行了清退,但仍有部分保证金还未完成清理。为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除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收取和预留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采购人不得收取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中预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请各单位及时对近年来实施的采购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合同支付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或支付相关供应商;对于还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在签订合同中列明收取或者预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二、相关要求

1.思想上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具体举措,也是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教职工,确保清退工作落地见效。

2.行动上从速办理。请各单位尽快行动,立即开展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自查自纠,对于已完成验收的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质保期满,均应及时联系各供应商对质量保证金予以清退。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请及时联系供应商及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

3.机制上健全完善。由于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今后除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再设置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合同的全部价款。各单位要加强供应商履约管理,严格把关项目验收,做好供应商售后评价,对于质保期内不履行质保责任的供应商做好事实记录,并根据相关事实依据确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附件:

1.《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7号)

2.《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9号)

3.《关于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质量保证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14号)

财务处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国资处 总务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9月2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秋季学期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质量保证金专项工作的通知

关闭

CopyRight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710055)